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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之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2017年8月21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是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规定。为了打击恐怖犯罪活动,切断恐怖活动组织生存的经济来源,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已成为同恐怖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联合国安理会于2001年9月29日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要求各国将为恐怖活动提供或者筹集资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立法机关及时地通过刑法修正案,在刑法中增加了对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犯罪分子明知对方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而予以资助。不知道对方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是由于受其欺骗而为其提供资助的不构成本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2.必须是实施了相应的资助行为,即为其提供了相应的金钱或者物质性帮助。提供资助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同情,有的是出于政治或者宗教目的,但不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3.资助的对象必须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这里所说的“恐怖活动组织”,既包括在我国境内的恐怖活动组织,也包括在境外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是指已经实施了恐怖活动或者将要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刑法将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主要是考虑恐怖犯罪活动属于危及全人类的犯罪,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等各种手段,对其予以严厉惩处。
  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本罪与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区别。虽然这两种犯罪客观上都有可能表现为实施相应的资助或者帮助行为,但构成本罪的主观故意只是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而不是直接资助其所实施的恐怖犯罪活动,其主观故意与被资助对象的犯罪故意是不一致的。二是如果行为人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通谋,为其提供物资、资金、账号、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或者其他方便的,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实施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章来源: 温州诈骗罪律师

律师:林上乾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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