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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又行盗窃 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016年11月25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不思悔改,在假释考验期间为了钱财又去盗窃。2009年8月20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1日对被告人杨本军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本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十一个月零十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本军来到萍乡市城区一居民楼,攀爬进入被害人昌某家,盗得人民币1500元,手机、小灵通等财物。2009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本军邀集另外三同案人,一起去其事先踩好点的位于萍乡市秋收起义广场附近的超市行窃,并进行了分工。杨本军负责用携带的断线钳剪断超市窗户防盗网进入店内盗窃,共盗得超市里价值2.3万元的中华、芙蓉王等15个品牌香烟及现金3000元。综上,被告人杨本军盗窃两次,盗窃财物数额2.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本军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罚执行期间,减刑八个月。2007年6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10日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本军家属替杨本军退赃款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本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本军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本军提出犯意、事先踩点、邀集同案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本军能退赃。根据对被告人量刑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对被告人杨本军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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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林上乾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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