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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016年10月16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称为口供。
  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2.收集与运用。
  我国对待口供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于共犯口供的性质仍然是口供,因此,即使共犯就案件事实供述基本一致,也不得确定其有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凡查证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或定案的根据。
文章来源: 温州诈骗罪律师

律师: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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