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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的步骤有哪些

2018年12月16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活动,对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因为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只有通过审查判断,鉴别真伪,去伪存真,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才能找出本案确实充分的证据,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证据材料进行去伪存真的研究过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所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各种各样,十分复杂的。其中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有正面肯定的,也有反面否定的;有直接证明的,也有间接证明的;有互相一致的,也有互相矛盾的。总之,各种证据材料是真假虚实混杂在一起的。因此,必须经过审查判断,进行一番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工作,才能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任何未经审查判断的证据材料,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审查证据的目的,就是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逐件审查,鉴别真伪,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研究,以确定案件的事实情节。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

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行。一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证据材料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另一种是按照主次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核心事实和核心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

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比对审查的关键不在于找出证据材料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比对审查;另一种是横向比对审查。前者是指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后者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综合审查不仅要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且要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证明价值,使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而且能够毫无疑点地对案件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

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是结合进行的,并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往往要进行审查判断。在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往往又需要进一步去收集补充证据。同时,刑事证据的审查也是司法人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才能正确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指导思想。在这个正确思想指导下,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种证据的特点,对每个证据逐件进行审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证据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方法有:其一,鉴别法。即根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来辨别证据真伪的方法。其二,比对法。即通过比较和对照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多个证据材料以辨别其真伪的方法。比对法主要用于对案件中有关证据的比对审查之中。其三,验证法。即通过重演或再现等方法来判断XX证据内容是否属实的方法。验证法多用于查验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的内容。其四,印证法。即通过考察案件中不同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相互吻合、协调一致来判断证据真伪及证明价值的方法。印证法多用于对案件证据的综合审查之中。其五,质证法。即审判人员在庭审调查中组织诉讼双方对证据材料进行交叉审查的方法。这种方法一般都是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对另一方证人、鉴定人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盘诘,以便判断该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可信度。其六,对质法。即司法人员组织就XX一案件事实提出相反陈述的两个或多个证人或当事人互相质询和盘诘以判断证据真伪的方法。使用对质法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同一案件事实的陈述出现尖锐矛盾而且很难确认孰真孰假。对质时应当先请对质双方分别就案件事实作出陈述,然后再相互提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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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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