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152号
罪犯赵红宇,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深罗法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红宇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红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赵红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红宇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7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红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红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审 判 员 解亚安
代理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华 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