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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殷正涛涉嫌盗窃罪一案的成功辩护

2018年3月15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关于殷正涛涉嫌盗窃罪一案的成功辩护一、案情介绍。2014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殷正涛步行至枣阳市七方镇花园村二组,翻墙并撬锁进入被害人高起国家中卧室内,将卧室箱子内一黑色公文包盗走,包内有社保卡、银行卡及一些票据。作案后被高桂梅及时发现,被告人殷正涛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二、争议焦点。1、殷正涛是否构成盗窃罪未遂?2、殷正涛是否构成累犯?3、殷正涛是否可以判处缓刑?三、各方观点。1、控诉方观点是殷正涛构成盗窃罪既遂,属于累犯,不能判处缓刑;2、辩护人乔方律师观点是殷正涛不构成盗窃罪既遂,不属于累犯,可以适用缓刑。四、律师观点的依据是:1、殷正涛虽然盗窃了公文包,但是里面没有现金、没有其他有价值的物品,只有社保卡、银行卡和一些票据,这些东西殷正涛当时虽然持有和取得,但是殷正涛没有密码,无法得到现实价值,不能以票面的记录和标示的金额来计算殷正涛的盗窃价值。不能以卡存金额和票面标示的金额来认定殷正涛的罪行;2、殷正涛虽然以前也是以盗窃罪判刑的,应当是有前科。但是以前的判决书判处的是拘役刑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此,殷正涛不属于累犯。3、根据殷正涛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加上其家庭条件特别困难,上有老下有小,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法院判决。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3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正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六、因被告人殷正涛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逮捕。刑事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殷正涛在看守所先行羁押的时间已达四个多月,余刑不足三个月,因此,殷正涛从看守所被释放出来了。殷正涛及其妻子对乔方律师的有力辩护感激涕零,千恩万谢,佩服的五体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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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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