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诈骗罪律师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借款合同诉讼中如何举证

2018年2月27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9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永梦,男,1977年3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略)。2006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永宽,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2006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木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连达摩托车配件厂员工,户籍所在地(略)。2006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木强、赵永宽、赵永梦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虎林、徐宁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江中法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永梦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6年8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赵木强在连达摩托车配件厂的宿舍内因琐事与李小冬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后被告人赵木强遭到了李小冬、任少弟等人的殴打。被告人赵木强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赵永宽、赵永梦,3被告人均当即表示要教训李小冬、任少弟等人。同年8月29日晚上,被告人赵永宽、赵永梦各携带1把由被告人赵永宽所购买的相同款式的水果刀到连达摩托车配件厂等候被告人赵木强下班,被告人赵木强下班时将1把铁锤藏在身上。当被告人赵木强等3人途经棠下镇富棠南路10号侧的台球室时,发现李小冬、任少弟等人在打台球,被告人赵木强将上述2人指认给被告人赵永宽、赵永梦后,3被告人随即分别持铁锤、水果刀冲入台球室,对李小冬、任少弟进行殴打,将李、任2人打伤后逃离现场,任少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少弟系被他人持扁平锐器袭击致右股动脉破裂、右股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示意图、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木强、赵永宽、赵永梦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永宽事先准备作案工具水果刀,持刀刺被害人的腿部,是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凶手,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的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赵永宽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不必立即执行。被告人赵木强、赵永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于被告人赵永宽要轻,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比照对被告人赵永宽的量刑及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木强、赵永宽、赵永梦故意伤害致任少弟死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虎林、徐宁花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但任少弟在本案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各被告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3被告人连带承担90% 的民事赔偿责任,并由各被告人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虎林、徐宁花要求上述3被告人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木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赵永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赵永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虎林、徐宁花的经济损失306951.3元,由被告人赵木强、赵永宽、赵永梦连带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276256.17元,其中由被告人赵木强承担30%即82876.85元,由被告人赵永宽承担50%即138128.09元,由被告人赵永梦承担20%即55251.23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虎林、徐宁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赵永梦在一审宣判时以口头形式提出上诉,但未提出具体的上诉理由。?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赵木强、赵永宽系胞兄弟关系,他们与上诉人赵永梦系亲戚关系。赵木强与被害人李小冬、任少弟原均系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连达摩托车配件厂的员工。2006年8月27日零时许,赵木强在连达摩托车配件厂的宿舍内因琐事与李小冬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后赵木强遭到了李小冬、任少弟等人的殴打,赵木强遂跑到赵永宽、赵永梦所租住的位于棠下镇罗江积田村的出租屋,并将此事告知了赵永宽、赵永梦,赵木强、赵用宽、赵永梦三人当即表示要教训李小冬、任少弟等人。同年8月29日晚上,赵永宽、赵永梦各携带1把由赵永宽所购买的相同款式的水果刀到连达摩托车配件厂等候赵木强下班,赵木强下班时将1把铁锤藏在身上,与赵永宽、赵永梦会合,当赵木强等3人途经棠下镇富棠南路10号侧的台球室时,发现李小冬、任少弟等人在打台球,赵木强将上述2人指认给赵永宽、赵永梦后,赵木强、赵永宽、赵永梦随即分别持铁锤、水果刀冲入台球室,对李小冬、任少弟进行殴打,将李、任2人打伤后逃离现场,任少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少弟系被他人持扁平锐器袭击致右股动脉破裂、右股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小冬的陈述和辨认笔录,案发前几天,其与原审被告人赵木强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连达摩托车配件厂的宿舍内,因其回来晚影响被告人赵木强睡觉的事,与赵木强发生纠纷,并相互打斗,期间其将赵木强的鼻子打破了,后其朋友也对赵木强进行了殴打。2006年8月29日晚21时许,其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富棠南路10号侧台球室和朋友打台球时,被赵木强及1名其不认识的男子分别持刀刺伤。其辨认出赵木强就是案发前与其发生纠纷,且相互打斗,并在案发时用刀将其刺伤的人。?
2、证人焦程程、石小涛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29日晚其和朋友在棠下镇富棠南路10号家常菜馆吃饭时,任少弟走进饭店大厅并摔倒在地,他的右大腿流了很多血,随即被人送往医院救治。证人焦程程还证实其看到3名男子从饭店门口朝金坑加油站方向走去,其中走在第1位的男子手中持有1把尖刀;证人石小涛还证实其在饭店侧的台球室看到另外1名男子受伤倒地。?
3、证人潘俊想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29日晚21时30分许,在其经营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富棠南路10号侧的台球室内发生打架事件,其看到1名男子用手捂着右腿走进了隔壁的饭店,有3名男子向棠下镇方向跑去,其中1名男子手中持有类似锤子的工具,在台球室内其看到另外1名男子受伤倒地。?
4、证人卢先觉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看到3名男子神色慌张的往鹤山方向跑去,其中1名男子手中持有1把铁锤。随后1名上身穿深蓝色T恤短袖衫,下身穿白色牛仔裤的男子从台球室走出来,走进饭店,腿上的裤子被血染红了,后该名男子被人送往医院。?
5、证人陶刚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29日晚21时30分许,其看到任少弟趴倒在位于棠下镇富棠南路10号的饭店门口,身上有多处刀伤,其同他人一起将任少弟送到了医院。其还证实案发前几天,李小冬和被告人赵木强曾产生过矛盾。?
6、证人覃夏君、曹纲亮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几天李小冬与同宿舍的1名四川籍男子,因影响睡觉的事相互争吵,并发生打斗。证人覃夏君还证实,事后李小冬还纠集任少弟等人殴打了该名四川籍男子。?
7、证人赵永桃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几天被告人赵木强曾告知其,在连达摩托车配件厂的宿舍内因影响睡觉的事而被人殴打。? 8、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富棠南路10号侧台球室,以及案发中心现场的具体情况。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血迹5处、拖鞋1双、凉鞋1双。?
9、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江公蓬刑技法鉴字[2005]4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任少弟的体表损伤情况为:右顶部见1处1.8X0.3厘米的挫裂创,边缘不整;右枕部见1处1.0X0.4厘米的挫裂创,边缘不整;左肩部见1处2.5X1.2厘米的刺创,边缘整齐,创角1钝1锐,深达肌层;左臀部见2处大小分别为2.7X1.2厘米、3.0X1.2厘米的刺创,边缘整齐,创角1钝1锐;右髂部见1处1.3X0.7厘米的刺创,边缘整齐,深达皮下;右大腿中段前外侧见1处3.5X1.8厘米的刺创,边缘整齐,创角1钝1锐。解剖检验:头部右顶部、右枕部与损伤对应的部位见有头皮下出血,范围均为3.0X2.0厘米,右侧颞肌见轻微的出血。局部解剖在右大腿刺创上方做切口,切开皮肤,逐层分离皮肤肌肉,见皮下和肌肉出血,在右大腿刺创的创道内见右股动脉破裂、右股静脉完全离断。右臀部刺创深达肌层。根据尸体损伤部位及形态特征分析,死者的损伤系他人所为,其头部损伤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其他损伤符合被扁平锐器袭击所致。鉴定结论为,任少弟系生前被他人持扁平锐器袭击致右股动脉破裂、右股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
10、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1号、2号可疑血痕,双金鱼牌不锈钢刀(赵永梦所持)上的2号可疑血痕及蓝色工作裤(赵木强所穿)左臀部可疑血痕来源于被害人任少弟。现场地面上纸皮上可疑血痕来源于李小冬,蓝色工作裤(赵木强所穿)左大腿部可疑血痕不排除来源于任少弟和赵木强。?
11、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江公蓬刑技法鉴字[2006]44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赵木强左腰部见8.0X2.0厘米的中空性皮下出血、左臀部见9.0X7.0厘米的轻微淤血肿胀,根据其损伤部位及住院病历分析,其体表损伤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其损伤未达到轻伤。?
12、提取凶器的说明、提取被告人赵木强作案时所穿血衣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木强在行凶时所使用的凶器铁锤及所穿的蓝色工作服的情况;上诉人赵永梦所使用的凶器水果刀的情况。?
13、李小冬在江门市人民医院的诊治记录,证实李小冬的伤情。?
14、被告人赵木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任少弟、李小冬均是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连达摩托车配件厂的员工,并且住在同一宿舍,上述2人已被厂里开除1个多月了,仍然住在宿舍里经常很晚才回来,影响其等人的休息。2006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李小冬、任少弟回到宿舍后大吵大闹,其进行制止,李小冬、任少弟手持钢管并纠集了6至7人对其进行殴打。其逃离后即将此事告诉了赵永宽、赵永梦,3人均表示要教训李小冬、任少弟。同年8月29日21时许,其下班后携带1把铁锤、赵永宽、赵永梦各携带1把同一款式的水果刀在连达摩托车配件厂门口会合,当其3人行走至棠下镇富棠南路10号侧的台球室门口时,其看到李小冬、任少弟等人在打台球,其向赵永宽、赵永梦进行了指认,并首先手持铁锤冲进台球室,用铁锤打李小冬的头部,赵永梦用水果刀刺中了李小冬的右肩部,当任少弟想上前帮忙时,其又用铁锤打任少弟头的左侧部位,赵永宽同时用刀向任少弟的右大腿刺了1刀。后其等3人逃离了现场,其还返回到位于棠下镇罗江积田村的出租屋将身上的血衣换下。其辨认出李小冬、任少弟就是与其发生纠纷、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其和赵永宽、赵永梦打伤的人,赵永宽、赵永梦就是和其一起故意伤害李小冬、任少弟的人;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富棠南路10号侧的台球室就是案发现场,公安人员从棠下镇金坑加油站前桥面路段右转入河堤路60米附近提取的铁锤1把就是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
15、被告人赵永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8月28日凌晨,赵木强只穿1条内裤跑到其和赵永梦在棠下镇罗江积田村的出租屋内,并讲他在连达摩托车配件厂的宿舍内被人殴打了,其和赵永梦均表示要替赵木强教训对方。次日,赵木强将此事告诉了厂领导,但厂方一直未进行处理,其等人就决定自己私下教训对方。同月29日晚,其担心赵木强被人殴打,遂购买了2把同一款式的水果刀和赵永梦一起到厂里接赵木强,其让赵木强从厂内随身携带了1把铁锤。当晚21时20分许,当其3人走到棠下镇富棠南路10号侧的台球室门口时,赵木强指着其中2人说就是在厂里殴打他的人,其当即表示要讨个公道。赵木强首先动手抓住李小冬的头发,其随即拿出刀连刺李小冬的大腿2刀,后其看到被告人赵永梦用手叉住任少弟的头部,另1只手持刀,任少弟的腿部好像在流血,赵永宽随即又冲过去用刀刺了任少弟的右大腿1刀,后其3人逃离了现场。其还供述李小冬较胖,当晚穿1件黑色圆领T恤衫,任少弟较瘦,穿1条白花色的休闲裤。其辨认出位于江门市棠下镇富棠南路10号侧的台球室内就是其和赵木强、赵永梦故意伤害李小冬、任少弟的案发现场,赵木强、赵永梦就是伙同其一起作案的人,李小冬、任少弟就是本案的被害人。?
16、上诉人赵永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与赵木强、赵永宽的供述相同的案件起因。2006年8月29日晚其和赵永宽到连达摩托车配件厂接赵木强下班,期间,赵永宽交与其1把水果刀,在接到赵木强后,赵木强对其讲为了防身他从厂里拿了1把铁锤。当其3人走到棠下镇富棠南路10号侧的台球室门口时,赵木强、赵永宽突然冲进台球室内,分别用锤子和刀殴打2名男子,其也紧跟冲进台球室,见到1名穿黑、白相间短T恤,并且头上流血的男子手持台球杆准备打赵木强,其随即持刀猛刺该男子的左肩部1刀。后其立即冲出了台球室,赵木强、赵永宽也相继逃离了现场。其辨认出位于江门市棠下镇富棠南路10号侧的台球室内就是案发现场,赵木强、赵永宽就是案发当晚分别手持铁锤、水果刀和其一起在上述地点故意伤害他人的人,公安人员从棠下镇金坑加油站附近的田浪提取的水果刀,就是其刺伤他人的凶器。?
对上诉人赵永梦提出的上诉,经查,本案系因原审被告人赵木强与被害人李小冬、任少弟发生纠纷,并被殴打后,原审被告人赵永宽和上诉人赵永梦均表示要对李小冬、任少弟进行报复而引发的。在案发时,原审被告人赵木强持一把铁锤,原审被告人赵永宽和上诉人赵永梦各持一把水果刀。赵永宽分别刺了被害人李小冬、任少弟的大腿2刀、1刀,赵永梦刺伤了任少弟肩部1刀,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赵永宽、赵木强和上诉人赵永梦的供述,被害人李小冬的陈述及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根据法医学鉴定书,任少弟的致命伤为被他人持扁平锐器袭击致右股动脉破裂、右股静脉离段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永梦、赵永宽和赵木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鉴于赵永梦在共同犯罪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相对赵木强、赵永宽作用较小,因此原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是适当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永梦与原审被告人赵木强、赵永宽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赵永梦与原审被告人赵木强、赵永宽事前有预谋,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严惩。本案是原审被告人赵木强与被害人李小冬因生活琐事纠纷引发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赵永梦、赵木强、赵永宽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永梦的上诉,经查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永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温新安
代理审判员 张 萍
代理审判员 刘仕毕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阮海锋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文章来源: 温州诈骗罪律师

律师: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77052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lsqxsls.cn/art/view.asp?id=907515894174 [复制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诈骗罪律师


Copyright@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