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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季缺新衣?“闺蜜”组团“逛街”偷衣服

2017年12月26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闺蜜”组团“逛街”偷衣服

11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白鹭洲派出所接到报警,辖区内一家服装店被盗。接警后,警方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报警人是失窃店铺的老板王女士。据了解,王女士在街上开了家卖女性服饰的商店。店面不是很大,平时都是她一个人打理。案发当天,她招待完一波顾客,清点货架上的衣服时,发现少了好几件。“衣服的标价不是很高,但几件被偷的加起来也有2、3千”,王女士反映,早上开店后数量还是对的,这波顾客走了之后就出了问题。

警方调取店内监控,有针对性回放人流量较大时段监控,发现了猫腻。画面显示,就在王女士低头结账时,一名顾客趁机将拿在手上打量的衣服,连衣架一块迅速塞进随身背包。随后,另外3名年龄相仿的女子,也偷偷扯下衣架的服装藏到包里。

从监控看,几名女子相互认识。她们像是老手,偷东西的过程十分熟练,没有丝毫慌张。得逞后,几个人使个眼色,结伴离开服装店。

掌握案发线索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由于离作案时间过去不久,民警判断嫌疑人还没走远。警方通过追踪沿途监控、实地走访,掌握小偷踪迹。当天下午,民警一举出击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

除了找回王女士被盗衣服,警方还从嫌疑人包里搜出其他几件带着吊牌的全新衣物。嫌疑人坦白,这是她们在另一家店里“拿”的。经查,4名嫌疑人年龄不到三十,均系安徽人。嫌疑人自十月份至今曾在多地流窜盗窃,涉案总价值达万余元。

警方调查发现,几名女孩除了偷女性外衣,还在外地盗取文胸、内裤、睡衣,甚至还偷了不少男装。据嫌疑人交代,偷来的衣服都是自己拿来穿的,尺寸或者款式不适合就送给亲戚朋友。嫌疑人刘某说,她们几个认识很多年的朋友。“小姊妹”聚在一起,免不了谈到爱美的话题。姑娘之间总抱怨“没衣服穿”,想买又舍不得花钱。几人一合计,就打算趁着换季的时候去商店“挑”几件。

盗窃罪的定罪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犯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店老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价值39万的黄金,已达数额特别严重的情形。可能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女子组团盗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案多起,性质恶劣,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文章来源: 温州诈骗罪律师

律师: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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