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兴寿镇村民李某与王某夫妻二人前年将共有的一间店面租给了张某,租期两年。去年7月,李某与王某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李某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一直未回京。今年6月,王某谎称李某有出卖房屋的意思,建议张某买下此房。随后,二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全额支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今年8月,李某回来后才发现王某已经私自将房屋卖给了张某。无奈,李某来到兴寿司法所咨询能否要回店面或分得房款。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该店面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处分应当经双方同意,但由于王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李某又在外地工作,张某有理由相信该店面的出售经过了双方同意。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属于善意取得。因此,购房合同有效,张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如果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其可要求王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