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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荣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2017年9月6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沈刑(1)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国德,男,50岁,住辽宁省辽中县满都户镇官粮窖村1组29号,系被害人林荣友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淑清,女,79岁,住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南十二路34-5-512室,因本案已被害致轻伤。
诉讼代理人林国义,男,48岁,住址同上,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淑清之子。
被告人林荣英,男,1937年7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辽中县满都户镇官粮窖村1组31号,系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4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凤杰、李明,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字(2004)第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荣英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国德、丁淑清以要求被告人林荣英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国德及丁淑清的诉讼代理人林国义,被告人林荣英及其辩护人李凤杰、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2日16时许,在辽宁省辽中县满都户镇官粮窖村林荣英家,林荣英因琐事与林荣友发生口角,林荣友持菜刀将林荣英手指砍伤,林荣英取出烧火棍和菜刀,先持烧火棍击林荣友腕部,将林荣友所持菜刀击落,后持菜刀将林荣友的身体多处砍伤,致林荣友“系被他人用铁质锐器多次砍击造成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导致重度脑机能障碍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后,林荣英又持菜刀将林荣友的妻子丁淑清头面部及手指砍伤,经鉴定,丁淑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荣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国德要求被告人林荣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淑清要求被告人林荣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9225.73元。
被告人林荣英及其辩护人对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荣英与被害人林荣友(男,卒年76岁)系邻居,平素因邻里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关系不睦。2004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林荣英之兄林荣丰因争夺一块林地与被害人林荣友在辽中县满都户镇官粮窖村林荣英家发生口角。被告人林荣英在进行劝阻时,被被害人林荣友持菜刀将其手指砍伤。被告人林荣英回到室内取来一根铁质烧火棍和一把菜刀,先持烧火棍将被害人林荣友所持菜刀击落,又持菜刀朝林荣友的头面部、肩背部连砍数下,致被害人林荣友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导造成重度脑机能障碍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后,被告人林荣英又持菜刀朝林荣友的妻子丁淑清头面部、手指连砍数刀,致被害人丁淑清轻伤的后果。
另查明,被告人林荣英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国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中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此外还应承担死亡补偿费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林荣英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淑清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人民币319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郭洪文证实,林荣英与林荣友是前后邻居,他们两家因为墙、树、地争吵,这种争吵是经常性的,大家都知道。
2、证人丁淑清证实,2004年6月2日下午4点多钟,我丈夫林荣友因为一块地与林荣丰发生了争吵。林荣友就找林荣丰说这事,还拿了一把菜刀。我怕事闹大,也跟着去了。林荣友与林荣丰见面后,就动起手来。当时林荣丰手里拿把铁锹拍了林荣友后背一下。林荣友拿菜刀就要砍林荣丰,这时林荣英从院里出来,一手拿着菜刀,一手拿着一把铁钎子,直接奔林荣友过来了。没等林荣友反抗,林荣英上去就是一铁钎子,打在林荣友手腕上,林荣友的菜刀就掉在地上了。接着林荣英分别用铁钎子和菜刀砍,能砍了二十多刀。我害怕林荣友掉在地上的菜刀被他们捡去,就弯腰去捡,被林荣英发现,上来就给我一刀,砍在我捡刀的手上了。他嘴里还说,你还想捡刀。我倒地后,林荣英上来用菜刀和铁钎子打我,我就迷糊了。
3、证人孙亚芳证实,2004年6月2日下午4点多钟,我和我丈夫林荣英从地里干活回家,看见林荣丰和林荣友正因为一块空地的归属吵架呢。我怕林荣英跟林荣友吵架,就把林荣英推家里去了,然后我就去劝架。林荣友见我劝架,就和他媳妇丁淑清到我家骂我丈夫,我就在家里给他们跪下了,说都这么大岁数了,别吵了,林荣友和他媳妇见状就走了。不一会,林荣友拿把菜刀又回到我家,我又给他跪下求他。我丈夫林荣英就出去在院里拿了一根棍子,要打林荣友。林荣友就用菜刀朝我丈夫手上砍了一刀,当时手都出血了,我就把我丈夫推回家里。这时林荣友又要用菜刀砍站在院里的林荣丰,林荣英看到后就从屋里拿了把菜刀和一个铁质烧火棍冲了出来,朝林荣友身上砍,砍多少下我没注意,林荣友就倒在地上了。证人林荣丰亦作上述证实。
4、被告人林荣英被抓获时手指有伤的情况,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卷证明。
5、公安机关在进行现场勘查时,从现场提取了二把菜刀、一根铁质烧火棍,其中一把菜刀和烧火棍染有血迹,经鉴定,检验出与被害人林荣友血型相一致的“b”型人血,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笔录、辽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在卷证明。
6、被害人林荣友的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结论为: 系被他人用铁质锐器多次砍击造成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导致重度脑机能障碍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于淑清损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有法医鉴定书在卷证明。

7、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的票据在卷证明。
上列证据均系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荣英持械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荣英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其同时犯故意伤害罪不妥。经查,被告人林荣英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分别对二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虽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但其行为符合一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故意杀人一罪。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民事赔偿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林荣英持械杀人,致人死亡,后果严重,本应严惩,鉴于本案系邻里之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对导致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林荣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荣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荣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国德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计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被告人林荣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淑清医疗费三千一百九十一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素燕
代理审判员 高 岩
代理审判员 王扬东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富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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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林上乾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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