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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扎车胎乘机盗窃构成何罪,牵连犯怎么进行处罚

2017年6月10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窃取财物的方式也是千奇百怪。有些人竟然在高速路上扎车胎,乘主人检查之机,盗窃车内财物,这种危险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怎么定罪处罚呢

案情介绍:

最近据群众反映,经常有两名陌生人骑着一辆白色的摩托车在高速路边上的辅道附近转悠,鬼鬼祟祟地向高速公路上张望不知搞啥鬼。为弄清此情,民警开始蹲点守候。原来是从事犯罪活动的。据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交代,他们翻过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在路面上放置钢钉,然后隐藏在绿化带中,根据来往车辆的方位,用一根长线拉着钢钉在高速上拖拽,专门扎车右前轮。他们趁驾驶员换胎之际,偷走车后备箱或者车里的财物。警方已查明,两人涉案10余起,涉嫌盗走车内金额近10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采用在高速路面上放置钢钉将过往车辆的轮胎扎破,迫使车辆停车后再盗窃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案中,嫌疑人翻过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在路面上放置钢钉,然后隐藏在绿化带中,根据来往车辆的方位,用长线拉着钢钉在高速上拖拽,专门扎车右前轮,这种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行为的后果没有办法准确预测,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因为高速公路上车速快、车流量大,这种行为随时可能危及受害车辆及受害车辆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性的严重后果。因此,嫌疑人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律师解析:

本案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盗窃犯罪,但其实施的方法却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规定,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有两个特点:

一必须是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二是在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嫌疑人出于盗窃目的,在高速公路上,采取用拖着的钢钉将高速行驶的车辆轮胎扎破,迫使车辆停车的方法获取财物,其行为可以给任何一辆途经此处的车辆带来危险,虽然其目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手段行为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而其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数罪中的重罪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其构成的盗窃罪因盗窃的数额为10000元左右,所以按照刑法规定,刑期应在四年以下;而又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显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盗窃罪处罚要重,故本案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 温州诈骗罪律师

律师: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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