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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员侵吞9万饭卡充值款 犯贪污罪获刑

2017年2月28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食堂管理员侵吞9万饭卡充值款 犯贪污罪获刑 2014-05-13 来源: 浏览次数:0 晨报讯 北京某著名高校学生食堂原保管员余某在负责饭卡充值期间,利用系统漏洞私自截留充值款约9.4万元。日前,海淀法院以判处余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余某作为某高校后勤中心聘用的食堂管理员,平日负责管理学生饭卡的充值、挂失等工作,并负责每周将收取的现金结算给财务人员。食堂的充值方式为用POS机充值,一天,余某发现用电脑主机进行充值,饭卡管理系统并不显示增值数额。利用这个漏洞,从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余某截留、侵吞充值款约9.4万元,而扣留的钱用于他和女朋友的日常消费。2012年7月,学校发现食堂经营亏损、日常流水与充值总额存在差距,由此展开调查。调查中,余某主动交代截留钱款的事情并将充值款返还给学校,后余某主动到检察院并接受调查。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构成贪污罪,而余某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法官释法身份问题是焦点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本案核心问题是余某的身份问题,其行为究竟属于贪污还是职务侵占,这两个罪名在量刑上存在较大差别。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大家熟知的官员外,有一类主体是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本案中,高校属国有事业单位,余某受聘于高校后勤中心,负责经手、管理学校食堂充值款,并每周与财务中心进行交接,属于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故其系贪污罪的主体。同时法官表示,偷拿单位钱款是一种严重的不法甚至犯罪行为,事后退赔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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