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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

2016年10月16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是:
(1)犯罪事实、 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羁押中,应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侦查终结是侦查过程的最后阶段,具有比较严格的时间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刑诉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作了补充规定。对于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补充侦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侦查过程中,遇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侦查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时,可暂时中止侦查,但不能就此终结侦查。

文章来源: 温州诈骗罪律师

律师: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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