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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的处理

2016年10月16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案件的处理决定.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另<型号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金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仙鹤刑事责任的",是指查明西安不存在犯罪一口咬定答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应当及时终结侦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同进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在实践中,对依法经过侦查,在法定期限内仍未能查清案件事实,定罪证据缺乏的案件,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加以释放并解除其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虽然这样,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撤销,如果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案件就不应撤销,应当继续侦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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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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