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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优先、移送管辖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2019年10月21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林上乾律师,温州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一、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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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规避级别管辖的问题

  审判实务中一些法院突破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初始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法院受理诉讼时争议标的数额等就明显超出其级别管辖权限;另一种是后发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在受理诉讼时,原告主张的争议标的数额在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内,但在开庭时,由于原告增加或变更了诉讼请求。争议标的数额发生了变化,超出了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权限。


  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原告若是正当行使此项权利,本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原告利用此项权利规避级别管辖。按照争议标的额,诉讼本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原告为了使下一级法院能够受理其诉讼,起诉时故意将争议标的额降低到下一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权限内,等到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再要求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这样做有几重目的,首先是使下一级法院能够合法地受理其诉讼,其次是使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无法发挥作用,最后是将二审法院由原来双方共同所在行政区域的法院变为自己所在地区的法院,以求得本地法院的;特殊保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原告的这种做法通常是在得到下一级法院默许后进行的,甚至是原告的律师事先同受诉法院的法官共同事先安排好的,所以,当被告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法官往往以答辩期已过为理由不予理睬,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整理的关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级别是很清楚的,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不是很大的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优先、移送管辖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优先、移送管辖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条是关于优先管辖与移送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表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如被告人数个犯罪或同一犯罪不同情节分散于几个同级法院管辖区内,哪个法院最先受理了起诉,一般应当由其审判,此即优先管辖,以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即最严重或影响最大的犯罪或犯罪情节所在地,如果由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审判将更有利于诉讼顺


  利进行、更有利于核实证据材料和查明事实、准确处理案件或者便于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就可认为有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的必要。但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在移送案件前'必须先与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受移送法院接受移送后,不能再将案件移送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确需移送的,应报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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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适用移送管辖时应当注意

  移送管辖适用的前提是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是法律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而不能进行多次移送。


  案件一旦经过移送,受移送法院就应当受理,即不得拒绝接受,不论是否有管辖权。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练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练的人民法院。


  三、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

  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是指若根据国家管辖权原则,两国对同一经济实体或行为均有管辖权时,为解决管辖冲突,应确定领域管辖权或展地管然权优先的原则。


  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行使国家管辖权的最古老的、也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即使在适用属地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行使也并非绝对的,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财产和国家行为。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可豁免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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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温州诈骗罪律师

律师: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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