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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18年9月26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诉讼案件在调查的时候,警方会要求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据,其中一些人的手机里是有存在各种各样与案件相关的短信,比如对方威胁自己的短信等,就想要它们成为案件主要依据,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大律师网小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由于手机短信具有易灭失性,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其保全有特殊的必要性。短信很容易由于机主的操作不当被误删;也可能被厉害关系人恶意删除致使证据毁灭;手机存储容量过小,可能因短信接收过多致使其被自动删除;还有手机灭失及卡损坏等其他原因灭失。对于手机短信的保全,可以将其转化为书面形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可以采取勘验及制作笔录的方法,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除此之外,将其公证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全效果。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重要依据。

由于手机短信具有易修改性、易编辑性以及不留痕迹的特点,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其对案件真实性的反映有一定的局限性。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在运用其证明案件事实时,应注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既能从正面证实案件的真相,又能从反面排除案件的虚假成分,从而得出正确、可靠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手机短信能作为诉讼证据吗

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单独使用证明力不大,仍有一些限制。

一、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手机短信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不知道该怎么样做,建议您及时寻求大律师网律师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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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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