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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2018年4月15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A的委托,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A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本案被告人具有可酌定减轻的情节,有以下几点意见,请法庭予以采信:    一、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一方的成员先行挑衅引起的,被害人对此具有重大过错,据此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案发当晚前往金鑫宾馆与B会面的目的是希望能将债务延缓几天,但是由于双方缺乏克制,在商量过程中发生了争执,B挑衅A打他,被告人A在B的挑衅下一时冲动才先动手打人,后,作为B一伙的D、C也加入斗殴中去。在混乱的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将C打伤。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无蓄意伤害他人的意图,只是在对方挑衅下先动手打人,但在当时以一抵三的情况下,出于自我保护将对方打伤,可见被告并无严重的主观恶性。相反地,作为受害人的C在本案中是有过错的,虽然其未直接单独进行言语挑衅,但是其驾车送B及D前往金鑫宾馆,已经对冲突的发生做好了准备。且,在双方动手之初,C也参与其中进行拉扯。    二、被害人车上携带刀具,为B实施挑衅行为以及后来的打架行为做了准备。    从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特别是C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其车上藏有3把砍刀。砍刀是管制刀具,被害人C不可能不知道这个常识,但是其一直在车上携带砍刀,并在案发当晚将其带往案发现场,且,在案发当时B与D都立刻从其车上取出了砍刀参与斗殴,说明他们事先都清楚砍刀在车上这一情况。C驾车送B与D前往案发场地,客观上助长了B一伙挑衅被告人并进行斗殴的气焰,刀具在旁使得他们更加有恃无恐。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虽然先动手打人,但是也受到B等人的殴打,自身负伤。如前所述,B一伙先行挑衅,使得被告人动手,然后对其进行殴打,后又取出车上的砍刀对被告人进行砍杀。B一伙的行为存在重大的主观恶性。    四、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违法行为,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自被B一伙砍伤入院治疗后,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罪行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情况,(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回答公诉人员的讯问,态度诚恳。)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审判员,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受挑衅而动手,被害人一方事先有准备,其本人在这次斗殴中也受到伤害,且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好,鉴于本案和被告人的以上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谢谢!                                                 辩护人: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季慧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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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林上乾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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