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诈骗罪律师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死刑立即执行什么意思?

2018年1月25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昌刑初字第008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滨。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滨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海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海滨伙同尚少通(已判刑)在昌平区北七家镇北京军友保安公司基地宿舍走廊内,因琐事持木棍将杨明(男,25岁)打伤,致其右尺骨下段骨折;右手皮裂伤。经医学鉴定杨明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黄海滨于2008年6月29日被抓获。2008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海滨的家属与被害人杨明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17 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海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轻伤,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尚少通、范正要、郑顺生的证言,辨认笔录,工作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抓获经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海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海滨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海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8年6月29日起至2009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忠妍


===================================================
声明:本案例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文章来源: 温州诈骗罪律师

律师: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77052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lsqxsls.cn/art/view.asp?id=904488775248 [复制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诈骗罪律师


Copyright@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