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严把假释关
2018年1月4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成都中级法院在办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时,严格适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坚决不给予"照顾"。近日,该院依法驳回了两起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案件。
罪犯张某某经生效判决认定犯有强奸罪和抢劫罪,两罪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8年和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从表面审查,对张某某予以假释,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合议庭经仔细分析认为:虽然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规定中的"暴力性犯罪"指的是一罪,该规定并未涉及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后超过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问题,但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假释制度是针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设立和适用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该案中罪犯张某某既犯强奸罪,又犯抢劫罪,两罪均为暴力性犯罪,且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超过10年,可以认为其主观恶性深,暴力倾向明显,故该院认为不宜假释。
在办理刑罚执行机关以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请假释韩某某案时,合义庭发现韩某某上次减刑与这次被提请假释间隔时间仅为六个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的规定,故依法驳回了刑罚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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