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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刑罚配置的完善

2017年11月30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1、增设罚金刑。罚金是我国附加刑的一种,它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具有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监狱内交叉感染和犯罪人在狱中的和时间过长而产生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性,以及发现误判易于纠正等优点,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对过失犯罪来说是一种极为普通的刑罚方法,各国刑法典上基本上都对每一种过失犯罪都规定了单处或并处罚金。我国刑法分则中也有规定对过失犯罪处以罚金刑的(如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析我国刑法典中刑罚配置,可发现财产刑成为刑种中起至关重要作用的力量,作为财产刑之一的罚金刑种适用面更为广泛,适用方法更为灵活。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罪是由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而由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这样对医疗事故罪责任人则缺少一种经济上的制裁。特别是现实医疗服务中,由于受拜金主义、钱权交易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有些医生的纪律观念和医德观念淡薄,不给红包不动手术,红包越大手术越好的怪现象屡见不鲜,机危重病人因情况紧急而少带钱或未带钱而被冷漠地拒之门外的事情更是司空见惯,甚至毫不夸奖的讲,有些医疗事故的发生与某些医生金钱思想作祟不无关系,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些医生由于没有得到患者的好处因而消极怠工,敷衍了事以致酿成悲剧的情形确有发生,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有些医疗事故罪已经带有了贪利性犯罪的性质,对责任人员处以罚金刑是十分必要的。故医疗事故罪应增设罚金刑,以充分发挥罚金的惩治和预防的功效。
  2、增加资格刑。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刑罚。它具有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再犯能力的独特功能特别是对从事特种职业者,如医生、律师、司机等职业。对于这类犯罪剥夺其继续从事其职业资格,可以避免其在职业上再犯同类之犯罪。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是我国刑罚体系科学化的要求,因为只有更多的适用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刑罚,注重资格刑财产刑等刑种的适用,由仅仅注重刑事制裁的严厉性到同时关注行为主体的再犯罪可能,刑罚制度才能对控制犯罪起到更为显著的作用。
  其次,也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只有剥夺犯罪人的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才能在遏制犯罪人再犯同类罪方面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就医疗事故罪而言,剥夺或限制其从医资格,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隐患。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在的医疗事业不发达,医务人员缺少,如此处罚将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其实,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一方面,只有将这些不适合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去,才能更纯洁和优化医疗服务队伍;另一方面,退一步讲,即使严重缺乏医务人员,也不能因此而留下隐形杀手,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利益。
  3、提高法定刑幅度。如前所述,业务过失犯罪过失的处罚应高于普通过失犯罪,是国际上较为公认的原则。医疗事故罪作为典型的业务过失犯罪。其处罚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显低于过失杀人罪等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处罚规定,是不妥当的,应适当提高其法定刑幅度。当然,提高法定刑幅度,也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而不是无限制的提高,提高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和保护就诊人合法权益,而不是搞严刑峻法。这已经体现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和谅解。从一个方面说,对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进行严惩,既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生命健康权),也有利于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和医疗事业的发展,更是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和爱护,而现实生活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刑配置还不足以起到警戒和威慑作用,特别是,有些医疗事故明明构成犯罪而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或者虽然定罪判刑却又执行缓刑,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使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大打折扣,因此,提高法定刑幅度势在必行。
  在坚持法定刑配置的明确性和均衡性原则下和成为现代刑法中法定刑立法的典型模式的相对确定法定刑模式的前提下,结合医疗事故罪的具体情况,医疗事故罪法定刑幅度的配置可进行如下操作:
  首先,按其基本的犯罪构成,将其基本的量刑档次确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使得其基本量刑档次与刑法其他过失犯罪的基本法定性档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致,解决了医疗事故罪现有的基本法定刑档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低的问题;其次,情节恶劣的加重型犯罪构成的基本量刑档次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体现了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重于一般过失犯罪的基本原则。同时,比照其他的过失犯罪,可知,他们的量刑在大致上取得了一致,也寻得了现有立法的支持。
  综上所述,应将刑法第335条修改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真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并剥夺医务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解释中可体现以下基本精神:本条中,情节恶劣的情形一般指:涂改丢失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阻扰干涉案件的查处;诬陷他人打击报复嫁祸于人;后果特别严重的,如死亡多人,重伤多人;多次发生医疗事故;事故发生后,不立即回报并采取积极措施的。本条情节较轻;一般指:一贯表现好,由于疏忽,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的;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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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温州诈骗罪律师

律师: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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