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诈骗罪律师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

2016年10月16日  温州诈骗罪律师   http://www.wzlsqxsls.cn/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文章来源: 温州诈骗罪律师

律师: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77052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lsqxsls.cn/art/view.asp?id=863975207299 [复制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诈骗罪律师


Copyright@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